ㄧ、培訓班數:110年度預計開設5班,每班以50人為限(人數不足20人者不予開班)。
二、培訓地點:
東區上課地點以東部縣市為原則(花蓮縣、臺東縣)
北區上課地點以北部縣市為原則(桃園市、新北市、臺北市、基隆市、宜蘭縣)
南區上課地點以南部縣市為原則(嘉義縣、嘉義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、屏東縣)
中區上課地點以中部縣市為原則(新竹縣、新竹市、苗栗縣、臺中市、南投縣、彰化縣、雲林縣)
離島上課地點為澎湖縣
三、培訓時間:課程總計119小時(不含始業式及課程安排解說、分組報告、期末測驗與結業式),南區已於2月完成採購程序,預計110年3月底或4月初公告招生簡章(開課時間仍以招生簡章公告為準),東區因兩次公告皆流標,俟檢討修正招標文件後再行辦理,北區及離島預計年中辦理,中區預計年底辦理。
四、報名資格:
(一)基本資格須符合下列其一規定 :
1.專科以上學校古蹟修復、文化資產、古蹟藝術修復、土木、建築、營建、水利、環境或相關系、科、所畢業,並於畢業後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。
2.職業學校古蹟修復、土木、建築或相關類科畢業,並於畢業後有三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。
3.專科以上學校非前述第一項之相關系、科、所畢業,並於畢業後有三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。
4.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,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。
5.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、建築、環工、水利、結構或相關類科考試及格,並於及格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。
6.領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,並有三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。
7.領有內政部營建署工地主任班執業證。
8.專業營造業,得以領有該項專業甲級技術士證或該項專業乙級技術士證,並有三年以上該項專業工程經驗者為之。
(二)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學員報名人數超過50人時,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:
1.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(有效期內)且目前從事古蹟修復工程者。
2.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(有效期內)且目前從事營造或建築相關工作者。
3.目前從事古蹟修復工程者。
(1)現場工程人員、(2)監造單位人員、(3)設計規劃單位人員、(4)工作報告書單位人員
※前三項應於報名資料檢附在職證明,第1、3項「從事古蹟修復工程者」應再檢附古蹟工地相關執行報表。
4.已領有「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培訓班(基礎班)」結業證書者。(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)
5.其他符合報名資格者
五、費用:每名學員收費金額1萬2,000元整。
實際培訓地點與時間仍以招生簡章公告之內容為準
請有興趣報名培訓班之民眾密切注意相關公告訊息
以上事宜如有疑問請洽承辦人員 洪小姐 04-22177675
網頁更新日期: 110-03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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