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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團隊架構圖
1.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設局長一人,副局長二人,主任秘書一人。
2.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分為:
(1)四組一中心包括:綜合規劃組、古蹟聚落組、古物遺址組、傳藝民俗組、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。
(2)輔助單位包括:秘書室、人事室、政風室、主計室。
綜合規劃組
施政方針、中長程計畫及重大專案計畫之研擬、彙整及績效評估。
地方文化資產專責機構之輔導。
文化資產相關法規之修訂、擬議、諮詢、闡釋及訴願等事項。
各類契約之審議、法制教育訓練及推廣。
文化資產國際交流及合作相關事務之規劃、推動與宣傳
。
臺灣世界遺產潛力價值之詮釋與整備推動
。
文化資產資料與相關出版品之徵集、典藏、出版、數位化及推廣。
產業文化資產之活化及再利用推動
。
國家文化資產資料庫系統建置及整合推動
。
古蹟聚落組
古蹟、歷史建築、
紀念建築、聚落建築群、史蹟、
文化景觀等政策規劃、研擬及推動。
國定古蹟、重要聚落
建築群
之審議、指定、廢止、變更、輔助、監管及諮詢。
輔導縣市政府辦理縣(市)定古蹟、歷史建築、
紀念建築、一般聚落建築群、史蹟
及
文化景觀業務。
國定古蹟、重要聚落
建築群
之「保存計畫」或「保存及再發展計畫」之擬訂及保存區、特定專用區之規劃。
古蹟、歷史建築、
紀念建築
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再利用工程監管制度之建立。
輔導國定古蹟、重要聚落建築群之重大災害緊急搶修及日常管理維護業務。
古蹟、歷史建築
、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
採購制度之規劃。
古物遺址組
古物、考古遺址、水下文化資產等計畫之規劃、研擬及推動。
輔導縣市政府辦理古物、考古遺址之調查、審議、指定、廢止、變更、輔助、監管及諮詢等。
重要古物、國寶、國定考古遺址、水下文化資產之調查、審議、指定、廢止、變更、輔助、監管及諮詢等。
國定考古遺址保存計畫、保存區及保存用地規劃之研擬、執行。
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劃設及管理計畫之研擬與推動。
傳藝民俗組
重要傳統表演藝術、重要傳統工藝、重要口述傳統、重要民俗、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、重要保存技術之保存維護等計畫之研擬及推動
。
重要傳統表演藝術、重要傳統工藝、重要口述傳統、重要民俗、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、重要保存技術之研究調查、審議、登錄、指定、廢止、變更及諮詢等
。
輔導縣市政府辦理傳統表演藝術、傳統工藝、口述傳統、民俗、傳統知識與實踐及保存技術之普查、審議、登錄、指定、廢止、變更及保存維護執行等
。
推動傳統表演藝術、傳統工藝、口述傳統、民俗、傳統知識與實踐、保存技術之保存、傳習、活化等計畫
。
傳統表演藝術、傳統工藝、口述傳統、民俗、傳統知識與實踐之保存者及相關人才之輔導
。
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
文化資產保存及管理維護技術研究。
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技術之基礎及應用研究。
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諮詢及支援。
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技術之國際合作交流。
文化資產保存修復人才之育成事項。
文化資產保存科學與修復之教育推廣及專書出版事項。
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研究事項。
秘書室
文書、印信典守、檔案管理、公文管制、重大計畫及案件之進度管考、成果彙報。
機關採購文件審核、招標、審標、製作開標紀錄及決標公告等項。
公共事務、辦公空間規劃管理、出納、事務管理、財產管理等。
國會媒體小組
、園區營運管理。
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事項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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